談一談度量衡的“錢”(一)
日常生活中常有人說某個容器能盛“幾兩幾錢”酒。其實這個說法不甚嚴謹,“錢”“兩”都是衡制單位而非容量單位,古已有之。本文著重談一談產生于唐代的衡制單位“錢”。
《漢書·律歷志》載,“權者,銖、兩、斤、鈞、石也,所以稱物平施,知輕重也。本起于黃鐘之重,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銖,兩之為兩。二十四銖為兩,十六兩為斤,三十斤為鈞,四鈞為石……五權之制,以義立之,以物鈞之,其余大小之差,以輕重為宜”。可見1銖=100黍、1兩=24銖、1斤=16 兩、1鈞=30斤、1石=4鈞。同時也很容易知道《漢書·律歷志》所載衡制五個基本單位間的換算關系均不是十進制的,其曰,“二十四銖而成兩者,二十四氣之象也……十六兩成斤者,四時乘四方之象也……三十斤成鈞者,一月之象也…四鈞為石者,四時之象也”。早于《漢書·律歷志》在西漢時期成書的《淮南子》也對此有類似記載,“天有四時,以成一歲,因而四之,四四十六,故十六兩而為一斤;三月而為一時,三十日為一月,故三十斤為一鈞;四時而為一歲,故四鈞為一石”。而且以“黃鐘律管”“容黍定重”的方法確定重量標準存在著不確定性,上文所謂“本起于黃鐘之重,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銖”中的“黃鐘律管”和“黍”均存在變數。從“黃鐘”角度說,“黃鐘隨時應聲而有變遷,則歷代之黃鐘并不相等"”。從“黍”角度說,它作為自然物更存在著不確定性,《宋史·律歷志》記載,“歲有豐儉,地有磽肥。即令一歲之中,一境之內,取以校驗,亦復不齊。是蓋天物之生,理難均一……古之立法,存其大概爾”。《天工開物》中也有類似的記載,“凡黍粒大小,總視土地肥磽、時令害育。宋儒拘定以某方黍定律,未是也”。不過盡管衡制單位間不是十進制且“黃鐘律管”“黍”均存在變數,但上述這套理論是我國古代最完整、最系統、最權威的關于度量衡重量標準的論著,它影響著中國度量衡近2000多年的發展,被歷朝歷代奉為圭臬和典范。(摘自(衡器)期刊,請勿轉載)